2018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质价政策公告
根据国家发改委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、财政部、农业农村部、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》(国粮发[2018]99号),从即日起按规定敞开收购符合质量标准的最低收购价小麦,《预案》执行时间至2018年9月30日。
等级 |
价格 (元/斤) |
容重 (克/升) |
不完善粒 (%) |
杂质(%) |
水分 (%) |
色泽 气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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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量 |
其中:矿物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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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等 |
1.19 |
≥790 |
≤6.0 |
≤1.0 |
≤0.5 |
≤12.5 |
正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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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等 |
1.17 |
≥77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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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等 |
1.15 |
≥750 |
≤8.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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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的小麦,应为2018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,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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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扣量项目及规定 |
水分 |
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,每低0.5个百分点增量0.75%,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.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,不再增量;每高0.5个百分点扣量1.00%。低或高不足0.5个百分点的,不计增扣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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杂质 |
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,每低0.5个百分点增量0.75%;每高0.5个百分点扣量1.5%。低于或高不足0.5个百分点的,不计增扣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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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完善粒 |
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,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,每高1个百分点,扣量0.5%;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,不扣量;低于标准规定的,不增量。不完善粒超过8%的小麦,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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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增扣量项目执行国粮发[2010]178号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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阜宁县粮食局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:孙志远 87290907 15351520888
刘志荣 87220063 13485268828
特别提醒:最低收购价小麦必须符合国家GB2761—2017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》≤1000ug/kg之规定。